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V-114-補-160-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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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王麗玲 訴訟代理人 李品薇 陳柏毅 被 告 王凱芳 訴訟代理人 王漢武 被 告 王明得兼王平洋繼承人 蔡嘉晋 王繼敏 王麗珠 王麗美 蔡康金枝 康永成 王明珠即王平洋繼承人 王明星即王平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4,816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900元/㎡ 776 1/4 562,6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900元/㎡ 892 3/4 1,940,1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70元/㎡ 1,343 3/4 775,58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40元/㎡ 11,198 5/48 746,533元 總計 4,024,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