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4-補-163-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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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原告對被告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 億5612萬4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 萬27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