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補-165-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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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嘉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37,1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