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4-補-169-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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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佑宗 訴訟代理人 羅嘉莉 被 告 蕭能維律師即謝金坤之遺產管理人 謝陳鈴即謝旻璁之繼承人 莊謝雪 謝恆裕 謝碩荃 陳昆鴻 陳淑芳 謝繼賢 謝振和 謝振堅 謝振誠 謝惠娥 謝俊義 謝施雪雲 謝麗梅 謝麗月 謝耀德 謝耀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謝伸安 謝瓊儀 謝幸錦 謝吳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謝莊和英 謝淑娟 謝淑芬 謝小玲 謝雅筠即謝莉莉 謝騰緯即謝政明 謝鴻生 謝英斌 謝文仁 謝宗廷 謝忠其 謝華偉 陳怡堯 謝君甫 水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被 告 謝奇璋 謝炎儒 謝凌川 謝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32,841元【計算式:1,266.64平方公尺(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947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 13年度公告現值)×297/4650(原告權利範圍)=1,532,841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