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補-171-20250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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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雙鳳 被 告 王琮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另本件被告王琮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參卷附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 491號刑事判決),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 之詐欺犯罪,故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 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