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4-補-173-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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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蕭金火 兼 訴訟代理人 蕭世彬 被 告 劉士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即原告主張之修繕 、清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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