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補-175-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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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李世豪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朱春明 林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傳哲 洪禮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