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補-176-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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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二王廟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李忠堃 李鏡清 李文益 李文彬 李錦秋 李錦泉 李春寶 李進順 李震輝 李釗隆 陳美柳 李明鍾 李明泰 嚴立雯 李葉金蓮 杜思樺 陳李月女 陳月娥 黃明韻 李一峰 李錢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95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