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補-178-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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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王加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芳照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有下列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茲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 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起訴或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自應以其餘共有人為被告,始符當事人適格。請務必確認訴訟對象(依原告所提出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因個資遮掩,本院無從判斷其餘共有人為何人,但顯然人數超過原告僅列之4位被告),以免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原告:㈠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包括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資料全部,權利人及義務人姓名及年籍資料請勿遮掩)。㈡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有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追加適格之其餘共有人為被告,並應提出追加書狀,及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依原告目前所提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因個資遮掩,無從確 認原告應有部分是否確為5040分之78?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上述一、㈠㈡㈢,本院收受原告提出之資料後,會再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若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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