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DV-114-補-179-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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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宥辰 被 告 楊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 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將 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 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可獲得 之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宣 告調解無效訴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宣告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 會就兩造間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所做成102年度刑調字第455號 調解書無效。就原告提出之該調解書內容觀之,係訴外人陳世均 、原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予被告,是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