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補-18-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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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蔡政剛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任眞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