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補-188-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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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告 王法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朝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0,000元(即擔保債權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