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補-19-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被 告 陳淑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其並未承租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被告在其所有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旁擴建一層鐵皮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20平方公尺,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之鐵皮房屋(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房屋並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房屋並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51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聲明第㈠項之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系爭土地於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3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本院卷第21頁),依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86,000元(計算式:29,300元/㎡×面積20㎡=586,000元);原告聲明第㈡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7,504元,應併計其價額,;原告聲明第㈢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3,504元(計算式:586,0 00元+37,504元=623,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