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DV-114-補-190-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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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蔡惠如 曾芃蓁 曾安榆 曾博璿 被 告 曾祥會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2,084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價額核定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1.13平方公尺×12,700元=522,35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28平方公尺×12,700元=740,156元 3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30,300元(課稅現值)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新圍段146-52地號土地) 324.15平方公尺×6,500元×1/12=175,581元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新圍段146-55地號土地) 306.08平方公尺×6,500元=1,989,520元 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新圍段146-62地號土地) 74.62平方公尺×6,500元×1/12=40,419元 7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埔段816地號土地) 2709.97平方公尺×3,642元×1/3=3,289,904元 8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大埔段817地號土地) 1523.11平方公尺×3,641元=5,545,644元 9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29平方公尺×4,000元=2,916,000元 10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521平方公尺×4,383元=2,283,543元 1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0平方公尺×4,600元=874,000元 1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37平方公尺×4,600元×4/6=1,340,133元 13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5平方公尺×4,600元×1/3=207,000元 14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2平方公尺×17,800元×1/3=1,139,200元 15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號建物 168,600元(課稅現值) 16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號建物 405,600元(課稅現值)×1/3=135,200元 17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000號建物 (整編前為三星路一段541號) 13,600元(課稅現值)×1/3=4,533元 合計 21,702,0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