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補-191-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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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徐偉銘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吳毓容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被 告 徐信 徐勉榮 徐明新 徐獻金 徐秀桃 徐勉榕 黃徐碧珠 黃徐好 徐韶君 徐秉楠 徐素昭 徐蔓君 徐博政 張聰明 張有志 張有福 張博銘 張君萍 徐明良 徐崇棋 邱安治 邱進雄 邱其祥 邱金鶯 尤邱愛玉 張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614元【計算式 :151.94平方公尺×33,619元×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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