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V-114-補-193-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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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吳慶亭 被 告 吳玉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800元〔計算式 :632×4,400=2,780,800(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 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4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