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補-195-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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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黃俊郎 被 告 林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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