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V-114-補-196-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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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吳文雄 被 告 陳淑惠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00元(即所涉房屋之 課稅評定現值,補字卷第51頁;另起訴聲明第2項為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不予併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