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V-114-補-199-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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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黃素蘭 黃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聞、林毅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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