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補-20-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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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莊朝欽 被 告 莊錦農 莊文儒 莊豊隆 莊文寶 林明在 莊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3,18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 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合併分割兩造 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1,110平方公尺)及同段92地號土地(面積723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10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3,180元【計算式:(面積1,110㎡+723㎡)×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2/10=843,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