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V-114-補-201-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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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蘇政穎 翁琬昕 翁富元 曹麗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銘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昕達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被 告 海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朱品豪 被 告 劉佳怡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訴之 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及100,000元(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應 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及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蘇政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3,200元,原告翁琬昕、翁富元、曹麗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