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補-202-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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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佳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9,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