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4-補-203-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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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尹蔡月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萬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1,250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33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臺南市○○區○○○段○小段)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00地號土地 1,500 71 1/2 53,250元 2 00地號土地 1,500 268 1/2 201,000元 3 00地號土地 1,500 1,316 1/2 987,000元 4 00地號土地 1,500 350 1/2 262,500元 5 00地號土地 1,500 377 1/2 282,750元 6 00地號土地 1,500 1,064 1/2 798,000元 7 00地號土地 1,500 2,449 1/2 1,836,750元 合計 4,42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