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4-補-205-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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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黃婉涵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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