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補-206-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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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陳名世 上列原告對被告古嘉偉、林正豪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依原告起訴事實,本件尚非屬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款所規定之詐欺犯罪,故本件無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 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