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4-補-211-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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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劉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8,42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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