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補-215-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周明富 周寶琴 周寶鳳 周鈺卿 周家名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蔡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6,3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