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4-補-221-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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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