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V-114-補-230-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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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忠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3,2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