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補-235-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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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蕭子秦 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律師 陳敬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2,526,712元(計算式:本金250萬元+利息26,7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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