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236-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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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祥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被 告 順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9,526元,是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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