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補-238-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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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許雅棣 被 告 陳定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400元(系爭房屋 評定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2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