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4-補-245-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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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劉玉嬌 被 告 蓮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4日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 4,985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之20萬元+訴之聲明 第一項於訴訟繫屬前已發生(自88年9月21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 即114年3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5萬4,6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之30萬0,300元 =75萬4,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