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建物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4-補-26-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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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金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林江海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黃婉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1號(下稱系爭建物)屋頂平台之頂樓增建部分拆除,並返還系爭建物之屋頂平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系爭建物頂樓平台遭被告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又系爭建物為7層樓之建築物,坐落於系爭土地上,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000元等情,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調字卷第27、33-41、55-56頁)在卷可稽,依原告主張系爭建物頂樓平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49.587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2,954元【計算式:(71,000元×49.587平方公尺)÷7層=502,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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