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26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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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林清隆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林武璋 林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10,826,935元( 按:系爭86土地及系爭9巷8號房屋,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1/2; 又同段102土地業經原告具狀撤回;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04元(按: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訴, 適用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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