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補-266-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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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盛製材工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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