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補-272-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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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馮毓芬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林宥任律師 被 告 吳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51元(暫以原告主 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即41,600元×4.198353平方公尺=174,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