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V-114-補-274-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李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高科技公司、聖特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