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補-278-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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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告 孫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亭志、陳金泉、阮氏翠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