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補-282-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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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石愛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明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街000巷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90,100元(即該屋房屋現值),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 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該2項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0,100元(計算式:90,100+500,000=590, 1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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