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補-286-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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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 告 余萬得 余萬進 訴訟代理人 余盈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萬9784元【原 告請求拆除建物面積139.26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8400元( 113年1月公告現值),再加上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額1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並應具狀陳報為何本件以黃祺惠為原告 黃余貞淑之法定代理人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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