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V-114-補-288-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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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謝馥禧 被 告 吳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 ,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同意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第 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戶名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返還撥付給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應同意履保專戶返還800萬元予原告,堪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8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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