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4-補-2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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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憲正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黃永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㈠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各分配2分之1;㈡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萬00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核定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所示,計為70萬7988元,有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新司調卷第39頁、第47至53頁)可佐;另聲明㈡被告應給付77萬0027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7萬8015元(計算式:70萬7988元+77萬0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系爭不動產 編號 名稱 地號/建號 原告之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課稅現值(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1/10000 51萬5588元(計算式:總面積172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萬2000元應有部分71/1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2 19萬2400元 合計 70萬7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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