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補-290-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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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柳秋霞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里區鎮○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894元【計算式:1,000.65平 方公尺×5,500元/平方公尺×6/24=1,375,89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