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補-292-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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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郭阿領 法定代理人 莊國隆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惠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9,7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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