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V-114-補-294-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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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蕭富仁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620,1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4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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