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V-114-補-296-202503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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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維尼斯藍芽眼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溪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開發費用合計新臺 幣(下同)823,725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823,7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