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V-114-補-298-202503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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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92,5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