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4-補-30-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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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友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恩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 78,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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