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補-300-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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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李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100元,本院卷第21頁】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及水泥鋪面拆除(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約為231.4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本院卷第14頁),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全體共有人8萬05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至返還前項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全體共有人1342元。依前揭說明,核定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值為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4萬874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100元×231.4平方公尺);另聲明㈡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為8萬0525元,應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萬9265元(計算式:94萬8740元+8萬0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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